2、调查
被拼团后导游私自增加购物项目
6月7日上午,记者致电王女士报名参团的广州中旅中山五部报名点。该报名点负责人张先生告诉记者,王女士参加的是散客拼团,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是在拼团过程中发生的,带领游客购物的是拼团的羊城之旅旅行社的导游。作为与王女士签订合同的一方,广州中旅会负责为游客协调办理退款事宜。
王女士称,自己对被拼团的事实所知不多。按照协议,整个旅游行程共3天时间,4月24日游深圳,4月25日游珠海,4月26日游深圳并于当晚返回广州。4月24日晚,游览完深圳后,广州中旅的姚导游将旅行团转交给一名王姓导游。4月25日早晨去珠海时,王导游又将旅行团转给了刘导游。游客询问时,导游只是含糊其辞地说他们都是广州中旅系统的,并未介绍与羊城之旅旅行社拼团的情况。
记者在王女士提供的《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中看到,第六条“行程内容与标准”中有一项补充规定,即:“此两人为散客拼团,但质量行程不变。”对此,王女士称,她以为“散客拼团”的含义,是自己与旅游团的游客互不相识,非统一组团的团队。同时,她与广州中旅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购物项目,旅游行程表中除标明景点及游览时间外,只规定每人每天最少消费两个自费景点门票。但在珠海市的一天行程中,带他们参观的刘导游共安排了3次购物。
羊城之旅旅行社负责人张经理告诉记者,游客购物的儒钰玉器阁只是安排游客旅途中稍事休息的一个场所,导游不仅没有诱导游客消费,反而曾暗示游客尽量不要购买里面的商品。游客是因为低价诱惑才购买的,而导游催促游客上车也只是怕耽误行程。张经理称,王女士只要尽快将商品和POS机小票原件寄给他们,他们会与购物点协商,为王女士退还全款。
3、观点
私自增加购物项目属违约行为
“旅行社虽然在合同中标明是散客拼团,但在拼团过程中,应充分向游客告知拼团的旅行社和导游的情况,并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服务质量不变。”河北省消协副秘书长孙常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羊城之旅旅行社作为广州中旅委托执行合同的一方,其导游在接待拼团游客过程中私自增加购物项目,属违约行为。
记者了解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旅行社拼团、转团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合同及行程单中要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羊城之旅旅行社有关负责人称导游曾暗示游客不要购买上述购物点的商品,这种解释站不住脚。”孙常军认为,《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旅行社有义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问题,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在王女士整个购物过程中,无论从导游的做法,还是旅行社接到游客投诉后的反映,都让人怀疑,羊城之旅旅行社与购物点之间可能存在利益上的牵连。
截至记者发稿时,在当地有关部门介入下,王女士已将首饰寄至广州并收到了全额退款。但其为此支付的鉴定、邮寄等费用,有关旅行社未给出明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