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的江西老人张先生,在南京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泰山三日游”,不料行程第二天突发疾病猝死在泰山南天门。张先生的子女认为,旅行社服务不周是父亲猝死的诱因,他们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方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昨天上午,此案在南京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双方要求庭后调解,昨天法院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庭审结束前,法官主要认定了以下几点:种种证据显示,张先生是因自身疾病猝死;导游未陪同游客登山,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游客猝死泰山南天门
昨天上午,记者在法庭见到了张先生的儿子张超,他介绍了事发经过。张超是江西泰和人,目前在南京定居。去年国庆前,张先生到南京探望张超。张超知道父亲热爱旅游,决定国庆期间带父亲出去游玩。9月25日,张超跟南京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为自己和父亲报名参加了“东岳泰山、孔府、孔林、孔庙、岱庙三日游”,两人共1680元。合同约定全部行程为三天两夜,9月30日上午出发,10月2日下午返程。
9月30日上午6点,张超和父亲在南京德基广场乘坐旅行社的旅游专车前往山东泰山。当晚,父子俩在旅行社安排的宾馆休息。
10月1日上午7点多,游客们在当地导游的陪同下,从泰山脚下的天地广场坐车前往中天门,然后再由中天门爬上南天门,这是他们此行的第一站。张超说,当天泰山游客特别多,他们花了好长时间等车、排队、买票。9点多,张超陪父亲从中天门往南天门爬。大约爬了2个小时,父亲忽然晕倒在路边,张超吓坏了,其他游客帮忙叫来了泰山管理人员。20多分钟后,山上红十字救助站的一名医生赶到现场,此时张先生已无呼吸和心跳。随后张超请人将父亲抬下山,送到泰山市一家医院,但医生查看后表示,老人早已死亡。
事发时导游不在身边
张超说,父亲晕倒时,导游并不在身边。他当时特别无助,幸好有其他游客帮助。当时场面很混乱,医生到场时父亲已经不行了。随后,他请人将父亲抬下山,到了中天门,才看到导游。原来,两名导游并没有陪同游客登南天门,而是留在中天门等候。
提起事发时的情况,张超气愤不已。他说,当时旅行社方面没有一个人在旁边协助他,什么事都是他自己处理,他人生地不熟,特别无助。当晚,家人赶到时,父亲的遗体正存在当地医院的地下室中,场景十分凄凉。而旅行社方面第二天,也就是10月2日才来人。10月3日,父亲的遗体在当地火化,旅行社垫付了部分费用。
家属索赔23万多元
回到南京后,张超与旅行社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旅行社方面认为,张先生是自身疾病引发猝死,旅行社没有责任,不应担责。张超告诉记者,他曾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对方以“旅游已经发生”为由拒绝了。
协商未果后,2008年12月15日,张超及家人将两家旅行社和一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两家旅行社一家负责签约,另一家负责带团,其中一家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被列为被告。
张超认为,旅行社组织混乱,服务存在很多缺陷。比如,承诺的空调车空调没开,导致车厢闷热异常;本来说好9月30日下午参观岱庙,但旅行社擅自变动旅游路线,导致乘客在车厢内长时间等待;在登海拔1460米高的南天门时未对老年人高海拔旅游进行必要的危险告知。让张超最为不满的一点是,导游没有陪同游客登南天门。张超说,父亲晕倒后,他第一反应就是叫导游,但导游根本不在身边,当时他六神无主,十分慌乱,虽然后来其他游客叫来了医生,但肯定耽搁了救治。
“这些都是我父亲突发疾病的诱因,同时直接导致了我父亲出事后得不到合理救助。”张超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父的死亡负有过错,应当一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权衡,张超认为三被告应承担50%的责任,共计应赔偿死亡赔偿金、殡葬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旅游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3万余元。
那么,张先生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有没有购买人身意外险?张超对此显得很茫然。他说,他不知道参加旅游还可以买保险,当时旅行社也没有提醒他。据了解,承保旅游风险的险种一般有两个,一个是“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按规定必须投保;另一个是“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游客自愿购买。一些跟团出游的游客认为,只要旅行社投保了旅游责任险,不管什么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记者咨询专业人士后得知,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情况时,旅行社只负部分责任,因为旅游责任险是规定旅行社一定要承保的保险,它只为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埋单,而游客本人发生的意外事故则不在承保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