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旅游者可自主选择旅游项目和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从9月1日起,历时近3年、修改20多次的《江西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景区禁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门票。有两个以上景点的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黑导游”带团至少罚1000元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向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违反规定者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指定购物点被坑旅行社要赔
对旅游者普遍关心的旅游购物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条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中途甩团最高罚款2万元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书面合同。旅行社将已经与其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全部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条例》规定,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可对旅游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