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旅游局、商务部联合发布31号令,宣布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三个规章。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外资在华经营旅行社将可享受“国民待遇”。
本报讯 在三个规章废止后,外资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唯一法律依据剩下《旅行社条例》。
减免了多项限制条件
该条例对外资入华的限制少了很多,比如外资社只需凭借“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以及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即可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国内资本设立旅行社的要求等同,免除了年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许多限制。
南湖国旅·西部假期有关负责人认为,旅游业是国内仅剩的几个尚未被外资“侵占”的行业之一,外资入华享受国民待遇后,估计将会出现一波新的外资旅行社入华潮。
有望获出境游经营权
让外资旅行社更为兴奋的是,此前一直“牢不可破”的出境游经营权也出现了“缺口”。
据了解,在入境游、国内游和出境游三大块业务中,出境游的利润最高,但不具备出境游经营权成为外资社的一道“紧箍咒”,导致之前进入的外资社一直艰难维生。
而这三个规章废止后,外资旅行社享有出境游经营权的规定也出现了松动,《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以及赴港澳台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CEPA的安排,目前部分进入广州的港澳旅行社已经具备经营广东居民赴港澳旅游的资质;而估计将来能够获取出境游经营权的外资社将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