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主垫付责任已经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责任法定原则,不应判决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审理中应当审查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确定其相应的责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1、雇主责任:具体情况应依据《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2、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应依据《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3、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1)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则应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车主没有上第三者责任险,则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公平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确定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赔偿;
5、不承担责任:
(1)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
真正车主也能到庭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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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得写点东西再提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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