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跟随旅行社组团出游,而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或者提供的旅行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旅客权益受损,应当如何赔偿?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对此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一、旅行社收了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二、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10%的违约金。
三、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四、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五、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行者赔偿。
六、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七、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八、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交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九、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和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十、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2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