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旅游小贴士
2012-5-21 16: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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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台湾的流通货币为新台币(NT$),新台币纸币面额为100元、500元、1000元,硬币面额为1元、5元、10元、50元。
一般营业时间 公家机关8:30~12:30 13:30~17:30 周一至周五
公司行号8:30/09:00~17:30 周一至周五
百货公司11:00~21:30 ※几乎全年无休
一般商家10:00/11:00 ~21:00/ 22:00 ※除农历年外,大部份几乎全年无休
便利商店7:00~23:00部分商店24小时营业 ※全年无休
餐厅 午餐12:00~14:00晚餐18:00~21:00 ※几乎全年无休
邮政服务 所有邮局都提供邮政用品服务,邮筒为红色与绿色,红色为限时专送及航空邮件,绿色为平信。
电压 台湾地区使用交流电,电压为110伏特,周波60。
实用电话 紧急电话 (免费服务)火警、救护车、消防119报警 110
“交通部”旅游咨询热线 (02)2717-3737
台湾观光协会 (02)2594-3261
出租车 台湾大多数城市内,都提供便利的出租车服务。各主要都市出租车是以按表计费,起跳为1.5公里新台币70元,续跳每300公尺加5元。晚上11时以后至早上6时以前附加20%加成费。电话叫车与开行李箱各加收10元服务费,农历春节期间运价会略有调整。原则上, 各主要都市出租车费率依各县市政府订定, 但差异不大。其它城市或长途旅程的出租车,部分不适用里程表计费,请游客于上车前先确认其计费方式。
往来中正机场出租车车资按计程表读数加五成收费,至台北市费用约新台币1200元。高雄市区往来小港机场出租车车资约新台币300元。另视旅客需要,可驶往全省各地,车资亦定有标准费率收费。
大多数的司机不会说英语,所以外籍旅客最好请饭店服务人员以中文写下您的目的地和住宿的饭店名称、地址,并附注这趟行程预计花费的车资。
如果出租车司机有不合理之收费或其它不当行为时,请记下出租车之车号及司机之姓名等,注明时间、地点及经过情形,可向当地监理单位或外事
警察局申诉 :
台北市投诉专线:(02)2394-9007
台北市外事警察局:(02)2381-7475; 2381-8341; 23817494
中正机场:(03)398-2241;(03)398-2177。
台中市申诉电话:(04)2327-4659
台中市外事警察局:(04)222-3725
高雄区监理所:(07)711-5349
高雄县警察局交通队:(07)745-2001
高雄市外事警察局:(07)215-4342
税及小费 台湾的货品税通常已包含在定价当中,不须另外再加。购物后,商家多会给予统一发票,以为凭证。
在台湾并没有给小费的习惯,但在旅馆、餐厅消费,大都会收取10%的服务费,其它则没有硬性规定,不过当您接受到良好服务时,如果您愿意给服务人员一些小费,相信他们会非常高兴。
电信服务 由台湾直拨大陆电话时的拨号顺序如下:
(1)台湾的国际电话冠码 002
(2)中国大陆代码86
(3)对方的区域号码(不需拨长途识别码“0”)(4)对方电话号码。
(4)对方电话号码。人工转接国际电话(for overseas operators)请拨100挂号。
有关电信问题查询,可拨免费服务电话:0800-080100。
国际直拨电话(International Subscriber Dialing,简称ISD)减价时段如下: 每晚11点至翌晨8点、星期六中午12点起、星期日全天至星期一早上8点,以及“国定假日”和弹性假日全天。
有关电信问题查询,可拨免费服务电话:0800-080100
台湾常用电话
紧急电话( 免费服务)
火警、救护车、消防119
报警110
英语查号台106
市内查号台104
长途查号台105
电话障碍台112
国际台100
交通路况报导168
报时台117
“交通部观光局”旅游咨询热线(02)2717-3737
“交通部观光局”call center 旅游咨询热线(0800)011-765
“观光局”中正国际机场旅客服务中心
第一航站(03)398-2194
第二航站(03)398-3341
“观光局”高雄国际机场旅客服务中心(07)805-7888
“行政院新闻局”(02)3356-8888
“国际贸易局”(02)2351-0271
“外贸协会(CETRA)”(02)2725-5200
“台湾观光协会”(02)2594-3261
“外交部”(02)2348-2999
“警察广播电台”(02)2388-8099
“气象局”166
(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赴台游首批旅行社名单 一、北京(11家)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旅行社总社
中信旅游总公司
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妇女旅行社
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海峡旅行社
中国民间国际旅游公司
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二、天津(1家)
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
三、辽宁(1家)
沈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四、上海(2家)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
五、江苏(2家)
苏州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六、浙江(3家)
浙江省中国旅行社
杭州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七、福建(3家)
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旅游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八、山东(1家)
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
九、湖北(1家)
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
十、广东(5家)
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十一、重庆(1家)
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十二、云南(1家)
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
十三、陕西(1家)
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注意事项
为保障大陆赴台湾(以下简称赴台)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赴台旅游市场秩序,保证赴台旅游“规范、有序、安全、健康”的发展,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注意事项。
一、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注意事项
(一)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应当选择备案于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旅会)的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签订合同并向海旅会备案。不得与未备案于海旅会的台湾地区旅行社签订合同,并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二)组团社应当与接待社约定,按照合同安排完成旅游行程。不得安排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旅游活动。接待社违反合同约定的,组团社及其领队须及时予以纠正。
(三)组团社不得以“赴台旅游”名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从事经济、文化、卫生、科技、教育、宗教、学术等领域的两岸交流活动及国际性活动。接待社在行程中擅自安排相关交流活动的,组团社和领队应责其纠正。
(四)组团社应当与大陆赴台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合同应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旅行保险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旅游者和组团社各持一份。组团社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非合同约定的付费项目。
(五)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赴台旅游服务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赴台旅游市场秩序。
(六)组团社应当认真开好赴台旅游团队的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介绍台湾地区的基本情况、相关规定、风俗习惯、文明旅游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七)组团社的领队人员须取得由海旅会颁发的“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后方可上岗。组团社在开展赴台旅游业务中,应组织领队人员参加培训,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八)组团社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加强赴台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团队出发前,对涉及人身、财物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应当向旅游者作出明确告知;在旅游过程中,如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提出劝导,并相机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止事故的发生。如遇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以将损害降至最低。
(九)团队在台旅游期间,组团社应当保持与领队的畅通联系。团队在台遇到特殊情况,如因病、因伤及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时,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组团社报告。组团社应当迅速报告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时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如发生旅游者在台滞留不归,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组团社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海旅会。海旅会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应提供协助。
(十一)组团社应当建立赴台旅游总结制度,不断提高赴台旅游组织能力、服务能力、预判能力、应急能力。
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注意事项
(十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向由海旅会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经营赴台旅游的组团社咨询报名,不得向非指定的旅行社和单位报名及参加其组织的赴台旅游活动。
(十三)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旅游签注,参团旅游,整团往返。
(十四)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十五)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妥善保管个人旅行证件,并将证件复印备份,可将复印件连同证件照片与证件原件分别存放。一旦发生遗失或被盗抢等意外,应当立即报告领队并同时报警、报知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台旅会)。
(十六)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应当遵守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服从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随团活动,不得擅自脱团,不得滞留不归。自由活动时,应向领队人员说明去向,并征得领队人员的同意;回程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分团入境的,应当及时向领队报告。
(十七)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规范个人行为,不得参加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不得参加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十八)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应当做到个人举止文明,衣着和言谈得体。
(十九)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遇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要冷静处理,听从现场指挥,尽快撤离危险地区,及时与领队人员取得联系,并与当地或大陆有关部门联系,寻求营救保护。如遇到突发疾病时,应当及时采取就近就医等相关措施;如遇到交通或其他事故时,应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报告领队和当地警方;如遇到人身、财产安全等意外情况时,应当及时报警。
(二十)因组团社或其委托的接待社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非合同约定付费项目,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组团社要求赔偿。
(二十一)对组团社、领队或接待社诱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旅游者应当向海旅会和有关部门举报。
(二十二)本注意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三)本注意事项由海旅会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海旅会将根据赴台旅游的实际运行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