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谈消费安全权
2011-12-5 9: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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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继续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什么是消费者安全权呢,我们先看一则案例,在浙江有一个农民进城去买家具,他进了家具城呢,看见了有一件椅子精品是用外国进口的红木制作的。于是他就往椅子上坐了一下,于是想感觉一下这个椅子舒服不舒服,结果没成想,刚坐下去椅子就整个碎了,而且他摔在了地上摔成了骨折,家具城要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个椅子是国外进口的,要承担两万五千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而这个农民当时身上只携带了五千元,他就赔偿了五千元。但是商家仍然要他坚持补偿其余的两万元,后来这个农民真是拿不出更多的钱出来了,忍无可忍,走到消费者协会看看能不能免去自己两万元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了解此案的真相,认定该家具城出售的椅子不仅仅是存在着质量不合格的问题,而且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所以消费者的安全权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候,所享有的一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为安全权,也可以把它称为安全保障权。在我举的这个案例当中,之所以说农民的安全保证权受到侵害,应当说这个椅子本身不但要应当具有通常椅子那种使用价值,而且对消费者来说,应当不会损害消费者的人身权利或者健康权利。而我们说的案例当中,农民消费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所以经过消费者协会最终的调节,商家也就是家具城不但返还了向农民收取的五千元的赔偿金,而且向农民支付了由于医疗而支出的相关的费用,应当说消费者协会之所以主持双方达成了这么一种调解的结果,是和消协对安全权的理解密不可分。
消费者的安全权,究竟是那方面的安全呢?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是人身权利的安全,包括生命权,也包括健康权,同时还包括财产权,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当中,在消费的过程当中,不管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当受到尊重,这是一个商家应当履行的最起码的一个安全保障义务,对应着消费者的这种安全权,商家的义务呢,也是表现了两个层次上。
一个就是商家提供的消费品的安全保障义务,一个是商家提供的消费环境消费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我们先看消费品的安全,一个商家在向消费者提供一个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通常的标准,去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没有行业标准,没有通常标准呢。就应当按照消费者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特定目的去衡量,是不是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三年之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向我咨询过一个案例。提起的案例是一个消费者驾驶着某款的汽车,在行驶过程当中,撞到大树上。但是车中的气囊并没有打开,导致司机和同行的同乘人员受到伤害,结果花去医疗费若干,后来受伤的消费者找汽车生产厂家去追讨相应的消费者赔偿责任。但厂家告知我的质量合格,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什么呢?一国家没有对气囊打开条件设定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一个通常认可的标准。后来我建议消费者协会在调解此案的时候,一定考虑到消费者安全权的标准是,在没有相反标准规定的时候,按照消费者购买汽车气囊当初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一个通情达理的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在购买同规格同型号的汽车气囊的时候,他会怀着一种什么样的期待?一种什么样的要求?有气囊的汽车和没有气囊汽车是不一样的,有气囊的汽车贵一些,四个气囊的比两个气囊的更要贵。所以当消费者驾驶汽车过程当中遭遇外力,遭遇大树挤压的时候,气囊就应当打开。不应当是厂家自己所称的来自外界的压力达到 一万公斤的时候才能打开,别说一万公斤,就是一千公斤也足以使消费者压成肉泥,所以,商家最起码的义务,要保障消费品的安全。
同时,你不光要担保你提供的消费品,包括商品服务是安全的。你还要担保你的消费场所是安全的,这一点也很重要。曾经有中央电视台的某一个主持人去某饭店就餐的时候,接到一个电话。于是走出房间,去和其他朋友接电话,结果不慎掉入了这家酒店正在施工的一个地下室之中,当即摔死。这种消费者人身损害,是因为使用了商家提供的不合格的食品吗,是食物中毒吗,不是,但是,消费环境存在着明显的隐患,而且这种隐患不仅仅是餐馆,其他的地方也经常存在这样的隐患。有一个消费者去北京某郊区坐一种滑翔飞行实验的时候,最后呢,由于有关的钮扣没有打开,导致在滑翔过程当中,遭受到了人身损害。后来经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认为他这个商家所提供的这种滑翔本身就存在着安全的隐患,更重要的是它也许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更没有告知消费者该如何正确的使用,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利,商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怎么去衡量呢?这是实践当中非常困难的一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应当以商家同行业同等经营规模的同行,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衡量标准,如果越过了这套门槛就可以免责,达不到这个门槛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如说作为一个酒店当你的客人入主的时候,就应当采取一系列的安全保证措施,一,要查验进店人的身份证件,凡是入店的人,当然要查验他们的身份证号码,还要查验身份证上这个人,和出示身份证的人是不是一个人,这是最起码应尽的安全保证义务。而有些酒店恰恰在这个环节上没有履行仔细的审慎的证件查核义务,而导致了一名消费者跟另外一名一同住店的人,同住一个酒店以后第二个晚上,就被同行者杀害。而杀害这名消费者的当事人出示给酒店就是一个捡来的身份证,而为什么使用捡来的身份证注册呢。据杀人犯在刑事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交代,他认为使用别人的身份证杀了人,公安机关也不容易侦破此案。所以法院就考虑到酒店没有及时认真地审查同行者身份证件的情况下,责令酒店对遇害者的亲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基于这一条。
总的原则是如果你是一个封闭式的经营场所,那么,你这个商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高于就应当严于那些经营式的场所。比如说酒店对你入住客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比公园的经营者对游客的安全保障要高。另外收费高的商家,应当比起那些收费低的商家相比,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说五星级的酒店你和两星级的酒店相比,当然应当采取更加安全而有效的保障措施。
还有商家对你消费者的人身权利的保障义务,应当比你对客人财产安全保障义务还要高。但是有些商家呢,并没有做这种区分,自己是封闭式的经营场所,自己是消费高的场所,却和收费低的场所,和开放式经营场所承担几乎相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这就是为什么经营者因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的理由。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对消费者的安全担保义务,关键是经营者是不是尽到了钱数的客观标准所要求的义务,尽到了普通同行业的同等经营规模的商家应当履行的义务。它就可以免责,所以如果它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却仍然导致了他的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它是可以免于承担责任的。比方说一些旅行社组织游客在登山的过程当中,由于一些游客呢,疏忽而在和他人共同拥挤着过一个山洞的时候,谨慎不够。最后导致出山洞的时候发现自己携带的财物丢失了,能不能向旅行社索赔呢?那要看他丢失的财产是不是在他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还是在旅行社的导游能够控制范围之内。如果是在他自己控制之内丢失的,应当说旅行社还有导游,就不必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没有违反对消费者的安全保证义务。所以消费者的安全权,是以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的,那么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内容也很丰富。一方面要确保自己提供的商品具有安全性,要确保自己提供的服务具有安全性,还要确保自己提供的这种服务的场所或者环境具有安全性,那么为了实现前边的这些个安全保障义务,他还要采取相应的必要的措施,像警示义务。你要告知你的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时候,注意什么事项。另外你还有义务告知消费者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你还要准备应急的设备,如果你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当时可能不认为存在危害,但是在你提供了以后,发现存在着威胁人身或者财产的其他的隐患,你就应当及时的报告有关的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而且要通知你的消费者。不管是你手机短信息还是电子邮件,还是电话,还是邮件的方式都可以。
如果商家违反了安全保证义务,该怎么承担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里面,对于这个问题规定的比较明确,规定,如果由于经营者违反了必要限度之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源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句话,如果侵权行为是第三人实施的,但是商家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以内的安全保证义务的,商家要承担一个补充赔偿的责任。这个补充责任实际上和侵权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它不是连带责任的概念。所以如果商家向消费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去追查,向侵权人去追查,但是能不能追查过来,能够追查过来多少财产,都是未知数。这个风险应当由商家来承担,而不是由消费者去承担。曾经呢就出现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消费者乘坐某旅游公司的大巴前往某地旅游。结果在汽车停车休息过程当中,当地有一个不法分子向汽车抛掷石头,不光砸碎了汽车的窗户,而且导致消费者的眼睛失明,后来消费者起诉交通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二审都是如其所愿,责令运输公司赔偿责任,但是运输公司再次提起申诉,他认为消费者的眼睛受伤,不是运输公司导致的,而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运输公司在本案当中应当也是受害者,怎么能让受害者的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呢。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因为你运输公司违反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证义务,因为你做运输公司应当按照运输行业的上市习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你乘客的人身安全,所以你对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你是有过错的,比如说当时你没有派你的司机或者售票人员保卫这些乘客的安全,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趁本身也是有过错的,所以应当先行向受害乘客赔偿责任,最后再向不法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利,所以呢,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得出来,虽然有第三人的因素介入,在衡量商家是不是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的时候,就要看你商家有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如果有的话,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商家就花了几百元为他的消费者买了一些保险,比如说旅行社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规定,投保了消费者的某些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最后出现消费者人身伤亡的时候,那么旅行社就减轻了自己的责任。但是也有的旅行社拒不投保这个保险,最后一旦消费者出现了人身伤亡的故事,这个旅行社就要赔的倾家荡产。所以商家在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保证权利方面,是大有可为的,而且与消费者与自己都是有好处的事情。
中国消费者协会把2005年的消费年主题确定为健康维权,就凸现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的重要性。尤其是在2004年的安徽阜阳地区的大头娃娃奶粉事件被暴光以后,广大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进一步空前提高了。人们要考虑一下自己盘中的这些个食品,是不是安全的,自己食用的酒菜有许多农药超标的问题;自己吃的猪肉,有没有饲料添加剂超标的问题;自己喝的桶装矿泉水,有没有细菌超标的问题;在环顾自己的四周,自己购买的家具有没有甲醛超标的问题,自己新搬进来的房子有没有在冬季的时候添加防冻剂,而造成的氨气超标的问题如此等等。安全保障权成为我们每一个人关注的话题,所以也就不感到奇怪了,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安全的隐患依然存在。比方说就消费场所的安全来看,曾经呢有一个案例,有一位女士呢,在某餐馆就餐的时候,结果另外一位女士也在哪里排队,由于排队的顺序两人发生了口角。另外一个女士一个电话之后,来了几位男士,上来不分青红皂白,就把第一个女士打倒在地。后来餐馆的保安和服务员对此并没有制止,后来受害的这位消费者速到法院要求餐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这家餐馆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因为我是你的消费者,我在贵处就餐的时候,你应当保证我们的人身安全,最后法院判决餐馆要向这位受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就是作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餐馆,在发生顾客殴打事件的时候,应当及时的制止,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警,这才是你安全保证所要求的主要内容。但是被告餐馆既未及时进行相应的劝阻,也未报警,致使打人者打人之后扬长而去。而且到法院结案的时候,也没有调查清楚,打人者姓甚名谁,所以这个案例就凸现了餐馆对于消费者消费环境的安全的保障义务。当然说起餐馆,安全保障义务可能更多的是和食品本身的安全是相关系的。曾经有一个消费者前往某烤鸭店吃饭的时候,就是因为食用了一片至两片含有毒素强的驴肉,而夺去了生命,他是某家公司保安部的副经理,应当说对于这么一个案例来说,承担责任的包括餐馆,但又不限于餐馆,还有为餐馆送熟食的那些个供应商,所以后来司法机关也对于销售这种带有毒素强的驴肉的供应商也追究了相应的的法律责任。
除了餐饮行业,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其他的行业,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我在《今日说法》曾经点评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姓何的上海乘客,在乘坐公共汽车的时候,发现了有人在盗窃其他人的财产,于是他就告知受害的那名乘客,有人在偷你东西。结果受害的乘客呢,物归原主,当然很高兴,但是,等到这位见义勇为的何先生下车的时候,却遭到的其他小偷们的围攻,导致他遭受了人身损害的结果。最后他就诉诸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这又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话题,作为公交公司,应不应当对它的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答案是的话,在什么程度上,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就此案来说,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交公司违反了他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什么说这家公司违反了他的安全保障义务呢,首先看第一在本案当中,公交公司甚至这一线路是一个盗窃频发的线路,所以就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比如说配备专门的安全人员,或者说给汽车的司机和售票人员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第二,当乘客见义勇为检举其他的盗窃分子的时候,公交汽车上的司机,和售票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而且应当意识到这个见义勇为的行为有可能带来盗窃分子的报复行为,应当给他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比如说,让他靠近那些比较安全的地方,没有,这些都没有发生。所以公交公司应当对消费者见义勇为的行为,最后遭到报复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不光是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固定的消费环境的安全保障义务重要,就是流动的经营场所当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的安全保障义务,仍然在一些城市,在一些线路上,还存在着许多的薄弱环节,当然,除了我们看到的消极的例子,我们也看到了也有很多的公交公司,也在积极的履行它们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说北京市某公交公司,曾经在他的乘客发除了自己丢失的钱包的呼吁之后,立即封闭了整个公共汽车的前门和后门,并且及时报警,最后二十分钟之后,民警及时赶到,逐个排查,虽然没有发现犯罪分子,但是对公交公司的这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积极行为,我们还是应当肯定。所以安全保证义务有的时候又不仅仅涉及到商家自身,又可能涉及到其他的消费者,所以安全保证措施呢,也是一种具有社会性的行为,既然是社会性的行为,就需要有各方面的积极的参与,希望我们有一个安全消费的环境,也希望我们的商家和消费者携手共进,创造一个使消费者放心,也能够使我们商家感到非常愉悦的一种经营环境,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