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石窟景区发放旅游消费券
2009-4-8 1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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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政策方针,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着力营造国民旅游氛围、引导国民旅游消费,结合龙门石窟景区实际,决定在“全国百城旅游宣传周”活动期间面向国内首期发行面值10元的龙门石窟景区消费券10万张,共计100 万元。2009年4月11日、12日在河南“全国百城旅游宣传周”活动现场(河南省博物院内)首发两万张消费券,共计20万元。
使用办法如下:
本券仅供散客(含港、澳、台地区)中国公民参观洛阳龙门石窟景区时使用。
请在购票前出示此券,此券不能兑换现金,且不能与其它优惠同时使用。
此优惠券可全天使用,一张全价票(120元/张)只能使用一张消费券抵10元现金,并在购票时收回;半价门票不能使用。
此优惠券如有涂改、影印或损坏无效。
此优惠券有效期:2009年5月4日--2009年9月30日。
优惠券使用解释权归龙门文化旅游园管委会所有。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