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今年4月18日,泰安某单位组织11名员工来南京旅游,车上还配了专职导游。当他们游玩夫子庙一带时,其他旅游运输车的司机发现该车没有营运标志。客运部门接到举报,查明该车所属单位海达胶业公司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对车辆司机作了相关处罚。同时,发出通知要求海达胶业公司缴纳罚金8000元。海达胶业公司认为,车子是泰安某局借走用于单位职工旅游的,明明是单位自驾游性质,为何成了“黑车”。
不久,海达胶业公司告到法院。下关区法院行政庭李仁军庭长称,海达胶业公司认为出借车辆并没有获利,就不存在营运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出借车辆用于旅游客运服务,实际上其价值已体现于旅游服务中,属于变相参与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因此应认定为经营行为。所以,南京客运管理部门的处罚没有错。后因一些原因,海达胶业公司提出了撤诉。